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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2-10
  • 臺南市政府照顧職業災害勞工慰問金發放要點 101.01.01適用
臺南市政府照顧職業災害勞工慰問金發放要點
100.03.29府勞福字第1000211688號函發布
100.12.30府勞福字第1001001599A號函修正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因職業災害死亡、失能、受傷住院等罹災勞工及其家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罹災勞工,指事故發生時設籍於本市之勞工。
三、本要點所稱職業災害,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或經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審查符合職業傷病、失能、死亡者。
四、本市轄區內如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職業災害,本府應即主動派員現場慰問,死亡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核發慰問金予其遺屬,受傷住院之勞工,得酌情發給新臺幣一至三萬元慰問金。
五、本慰問金發放金額標準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一級至第三級新臺幣十萬元、第四級至第七級新臺幣五萬元。
(三)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職業災害之受傷住院:
1.受傷住院連續四日至六日:新臺幣三千元。
2.受傷住院連續七日以上: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各款慰問金之請領,同一職業災害事件,以發給一次為限。但已依前點或前項其他各款請領慰問金者,應予扣除。
六、死亡勞工遺屬受領慰問金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前項所訂同一順位受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具領。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死亡勞工遺屬受領慰問金發給後,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七、申請人應於勞保局認定為職業傷害或職災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
(四)勞工保險局核定職業傷病(職業災害)公文正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表)。但未加保死亡勞工,其遺屬應檢附僱傭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文件。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同一事由已向其他縣市政府申請慰問金者,不得再申請本慰問金。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將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本府將依法追繳慰問金額。
九、申請人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本府將依法追繳慰問金額。
十、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編列支應,並於預算額
度內按申請順序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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