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4-22
- 延長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至103年4月28日.會員員以適法身份及確實投保金額加保,以保障會員權益
一、依據健保局102年12月27日健保南字第1025046420號函辦理。
二、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為第二類被保險人。
三、第二類被保險人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會員)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
定數額(最高投保金額為182000元)自行向工會申報。
四、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而以眷屬身份加保或符合第一類被保人身分而以第
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者,除追繳短繳之保費外,並對投保單位及保
險對象處以罰鍰;而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
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至四倍之罰鍰。
五、健保局為鼓勵被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101年度符合上述查
核條件,惟於103年4月28日底前主動申報調整確實投保金額(次月生
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101年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103)
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否則仍列為健保局(103)年度查核名對象。
六、調整投保金額請檢證從事本業工作之保險業務登錄證、承攬契約書及
去年度扣繳憑單、及前三個月薪資證明影本各一份。
二、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為第二類被保險人。
三、第二類被保險人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會員)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
定數額(最高投保金額為182000元)自行向工會申報。
四、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而以眷屬身份加保或符合第一類被保人身分而以第
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者,除追繳短繳之保費外,並對投保單位及保
險對象處以罰鍰;而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
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至四倍之罰鍰。
五、健保局為鼓勵被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101年度符合上述查
核條件,惟於103年4月28日底前主動申報調整確實投保金額(次月生
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101年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103)
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否則仍列為健保局(103)年度查核名對象。
六、調整投保金額請檢證從事本業工作之保險業務登錄證、承攬契約書及
去年度扣繳憑單、及前三個月薪資證明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