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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4-09
  •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簡介
二代健保修法改採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摘要
行政院衛生署 101年4月3日
一.為了推動健保改革,行政院特別於90年7月間成立二代健保規劃小組,經數年的規劃,提出總結報告,衛生署乃依據該項報告,研提二代健保修法草案,由行政院於95年5月首次將法案送立法院審議,97年2月因為立委任期屆期,再次送立法院審議。
二、99年4月,衛生署因考量社會變遷,經檢討後重新提出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於99年4月8日送立法院審議,經交付委員會審查,在審查法案過程中,有關「家戶總所得」新制核心之條文,多遭保留,後經黨團協商,仍然沒有共識,執政黨立法院黨團,於是提出修正動議,改以「補充保險費」取代相關之條文,全案於100年1月4日三讀通過,並且經總統於1月26日公布。
三、在黨團協商前,衛生署持續就「家戶總所得」新制之版本,對外溝通加強說明,經過召開1次專家學者座談、6場次溝通說明會,並且多次出席立委召開之公聽會,極力爭取各界支持,可惜始終無法形成共識,甚至引發「虛擬所得」、「懲罰單身」等嚴厲之批評,指稱家戶總所得之保費新制,係架構在所得稅制度下,且多仰賴事後結算,財源不確定性較高,讓健保之營運,增加許多風險。
四、後來,多位立委乃建議在維持二代健保擴大費基、提升負擔公平之精神前提下,保費計收部分,維持現有方式,但將外界普遍認為應該納入保險費計收之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並且採取「就源扣繳」、「免除事後結算」方式簡化收繳流程,以避免跨年度還必須向民眾追繳保險費之情形。
五、前開擴大費基方式,雖有未盡完美之處,但計收補充保險費之後,保費計算基礎,其實已涵蓋了保險對象大約90%的綜合所得,較現制確實已朝更公平、更合理的方向改革;未來配合稅制改革,仍可逐步朝向更理想的方向邁進。而家戶總所得計費制度,也將列入未來三代健保改革方向之一。
六、目前,衛生署及健保局正全力辦理實施二代健保之籌備工作中,各界所關心37項法規增修作業,將分波陸續於4月、5月、6月完成研議,整體籌備工作也都會在101年6月,依照原訂規劃,完成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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