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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8
  • 端午節」為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本(105)年6月9日「端午節(農曆5月5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端午節(農曆5月5日)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雇主應依規定給予勞工休假。但近年來,因產業結構的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使勞工於端午節(國定假日)出勤工作者,其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發給1日之工資)。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即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於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6月9日「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端午節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5年之端午節期間可以連假4天,即將6月4日之非上班日與6月10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之。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勞動部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即八週彈性工時制度) 之行業。爰事業單位如欲採行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實施「八週彈性工時」。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王鑫基呼籲,包括「端午節(農曆5月5日)」在內的任何一個休假日(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法之情事,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雇主如有短付工資仍應補足,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發稿人:勞工局勞動條件科 李嘉文 電話:06-6354326#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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